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如实说明情况,接受组织调查。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
- 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代组织谈话或者函询的问题,不得对抗组织调查。
- 接受组织调查: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组织所查事项,不得拒绝、阻碍。
- 接受组织处理:在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接受相应的处理,如批评教育、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
这一规定旨在强化党的纪律和规矩,确保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维护党的权威和形象。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条款,可参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