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宪法规定的广泛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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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和立法权的重要体现。 -
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
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
监督国家机关工作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审查和决定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制定和修改宪法和法律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和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
决定国家重要事项
全国人大有权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如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以及国家预算、国家重大事项等。
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这是其宪法职权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