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两减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在特定时期内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创业就业。该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具体政策如下:
一、三免政策(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1. 免征增值税
-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月核算)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按季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月核算)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按季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月核算)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按季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两减半政策(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 减半征收增值税
- 对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月核算)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按季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增值税。
2.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月核算)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按季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
- 适用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适用条件:月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30万元。
四、政策适用条件说明
- 小规模纳税人:指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
- 月销售额:按月计算,不超过10万元。
- 季度销售额:按季计算,不超过30万元。
五、政策影响
- 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 鼓励创业就业:通过税收优惠吸引创业和就业。
- 促进经济发展: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有助于经济稳定增长。
六、政策调整与延续
- 2022年1月1日起,“三免两减半”政策**终止,改为“减按50%征收增值税”和“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2023年1月1日起,“减按50%征收增值税”和“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终止,恢复至正常税率。
七、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关于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01号)
八、温馨提示
- 企业需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税务部门提供政策咨询和申报指导,建议企业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最新政策。
如需进一步了解政策细节或申报操作,可咨询当地税务局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