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中,特别累犯是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再次犯罪的人,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特别严重犯罪”,并且前罪与后罪之间有连续或者连续犯的关系。
一、特别累犯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和第357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包括:
- 前罪是“犯罪”(即构成犯罪);
- 前罪是“特别严重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
- 前罪已经判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
- 后罪是“犯罪”;
- 后罪与前罪之间有连续或者连续犯的关系;
- 后罪是“特别严重犯罪”。
二、哪些犯罪不属于特别累犯成立的前提(即不构成特别累犯)
以下犯罪不属于特别累犯成立的前提,也就是说,即使该犯罪行为发生,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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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轻微:如一般盗窃、轻微伤害等,即使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特别严重犯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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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判处刑罚:如果前罪未被判处刑罚(如未判刑或缓刑),不构成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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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完毕:如果前罪未执行完毕(如未被执行刑罚或未被赦免),不构成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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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罪不是“特别严重犯罪”:如果后罪不是“特别严重犯罪”,即使有连续或连续犯的关系,也不构成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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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罪不是“犯罪”:如果后罪不构成犯罪(如无罪、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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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不是“特别严重犯罪”:如果前罪不是“特别严重犯罪”,即使有连续或连续犯的关系,也不构成特别累犯。
三、总结
| 项目 | 是否属于特别累犯成立的前提 | 是否构成特别累犯 |
|---|---|---|
| 前罪是“特别严重犯罪” | ✅ | ✅ |
| 前罪已判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 | ✅ |
| 前罪已执行完毕或被赦免 | ✅ | ✅ |
| 后罪是“特别严重犯罪” | ✅ | ✅ |
| 后罪与前罪有连续或连续犯关系 | ✅ | ✅ |
| 后罪是“犯罪” | ✅ | ✅ |
四、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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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特别累犯条件:前罪是故意杀人罪(特别严重犯罪),已判刑(有期徒刑),已执行完毕,后罪是故意伤害罪(特别严重犯罪),与前罪连续犯,构成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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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特别累犯条件:前罪是盗窃罪(情节轻微),已判刑,后罪是盗窃罪(情节轻微),与前罪连续犯,不构成特别累犯。
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第357条、第358条、第359条、第3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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