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精神文明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鲁精神文明〔2024〕1号
各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实施纲要(2019-2025年)》,结合我省实际,现印发《山东省精神文明奖评选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选范围
山东省精神文明奖评选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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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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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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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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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的单位和项目。
二、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事迹突出,有代表性、示范性;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在本职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示范作用。
三、评选程序
(一)申报与审核:各单位按照评选办法,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
(二)初审与公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评审与表彰: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获奖名单,举行表彰大会。
四、评选办法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实行提名、评审、公示、表彰的全过程公开;
(三)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表彰先进、奖励优秀;
(四)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监督,确保评选结果真实、公正、公开;
(三)要注重宣传引导,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精神文明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山东省精神文明奖评选办法》的常见结构和内容编写的示例文件,实际文件可能因年份和具体政策调整而有所不同。如需获取最新或具体年份的文件,建议查阅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官方网站或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