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的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年内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三)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再审申请的条件
- 申请主体:当事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 申请期限:
- 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 十年内;
- 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 二十年;
- 申请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再审的审查与处理
- 法院审查:
-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申请;
- 依法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再审结果:
- 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 裁定再审,并依法审理。
三、再审的法律后果
- 再审程序是对原生效裁判的重新审理,具有审查原裁判是否错误的性质;
- 再审程序不适用于审判机关的内部程序(如审判委员会决定);
- 再审程序不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因诉讼时效、证据、程序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四、其他相关条款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对再审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再审判决、裁定的执行。
总结
| 条款 | 内容 |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 再审申请的条件、程序、审查标准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 再审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 再审判决、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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