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法律,2018年进行了修订,正式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的全文内容(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绿色发展、源头防治、全民参与、保障安全、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研活动,推广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领导,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防止或者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动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大气污染防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电动交通工具、节能技术、减排技术。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推广使用先进污染防治技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防治工业污染源对大气的污染。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机动车、船舶和飞行器排放污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控制建筑工地扬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农业污染,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其他污染源对大气的污染。
第四章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物排放,遵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九条 国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放许可制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实行排放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
第五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治理不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缴纳超低排放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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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指大气中对环境造成危害,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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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指国家和地方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等作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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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大气污染物:指国家确定的对大气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
附:法律依据及修订说明
- 2018年修订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强化监管力度,推动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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