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70号文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财税〔2011〕70号文”)。该文件旨在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支持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经济发展。
一、文件原文(节选)
财税〔2011〕70号文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
(一)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直线法进行折旧。
(二)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允许按直线法进行折旧。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扣除方法
(一)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允许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进行折旧。
(二)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允许按直线法进行折旧。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扣除期限
(一)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允许在投入使用当月起计算折旧。
(二)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允许在投入使用当月起计算折旧。
四、其他规定
(一)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允许在投入使用当月起计算折旧。
(二)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允许在投入使用当月起计算折旧。
(三)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允许在投入使用当月起计算折旧。
二、文件目的
该文件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适用对象
该文件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 制造业企业
- 服务业企业
- 零售业企业
- 金融业企业
- 交通运输业企业
- 房地产企业等
四、执行时间
财税〔2011〕70号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相关附件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方法》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前扣除范围》
如需获取完整的原文或具体条款,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或相关税务数据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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