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其有权罢免以下人员: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委员长
- 副委员长
- 秘书长
- 委员(共110名)
罢免程序:
-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案,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解放军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
- 罢免程序: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提名,提出罢免案,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 罢免程序: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提名,提出罢免案,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罢免程序: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提名,提出罢免案,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 罢免程序: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提名,提出罢免案,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 罢免程序: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提名,提出罢免案,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
七、其他国家机关的负责人
- 罢免程序: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提名,提出罢免案,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
说明:
- 罢免权是全国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原则。
- 罢免程序需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 罢免的人员必须是通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负责人。
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更详细的法律条文,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