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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时间:2026-04-01 19:57:48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条款,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罪名:交通肇事罪

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条文解析

  1. 交通肇事罪

    • 本罪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 行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如驾驶车辆、船舶、航空器等)。
    •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 结果:造成重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情节:如逃逸、有特别恶劣情节等。
  3. 加重情节

    • 逃逸: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逃逸,不配合救援。
    • 特别恶劣情节: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
  4. 量刑

    • 加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相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逃逸”、“特别恶劣情节”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参考

  • 2019年,某省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致3人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
  • 2021年,某司机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总结

  •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中较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根据行为是否逃逸、情节是否恶劣,量刑从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
  • 逃逸是加重情节,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适用,可进一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