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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

时间:2026-04-01 22:5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中,物权法第106条已经不再单独存在,因为《民法典》已经取代了《物权法》。原《物权法》第106条的内容在《民法典》中被整合为第359条,具体内容如下:

《民法典》第359条(原《物权法》第106条内容):

第三百五十九条物权的取得,应当考虑权利人是否具有善意、公平、诚信等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该财产的占有,依据法律取得该财产的物权。

简要说明

  • 善意取得:指无权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该财产的占有,依据法律取得该财产的物权。
  • 适用条件
    • 须为善意(即不知其为无权占有);
    • 须为有偿(或无偿);
    • 须为合法占有
    • 须为登记(或交付);
    • 须为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如不动产、动产物权等)。

适用范围

  •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 动产物权:如合同中约定的动产、知识产权等。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359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明确规定,是民法中重要的物权保护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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