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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时间:2026-04-01 23:2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内容: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释义: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相关法律依据:

  •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失职导致重大损失、不能胜任工作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
  •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适用要点:

  1. 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多种情形(如协商一致解除、协商变更合同等)。
  2. 程序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书面确认,双方签字或盖章。
  3. 法律后果: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

  • 第三十六条 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法律依据,强调协商一致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
  • 在实际操作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程序、法律后果及双方权利义务。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形下的适用法律(如协商解除的条件、程序、经济补偿等),可提供具体案例或背景,我将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