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从轻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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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 在组织初核、立案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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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 因违纪违法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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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自首
- 有违法所得的,应当退还;有违禁品的,应当上缴;有违法活动所得的,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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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
- 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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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法问题
- 检举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二、减轻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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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失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因过失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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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 在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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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 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如主动投案、自首、检举他人、配合调查等。
三、注意事项
- 从轻或减轻处分,是指在处分幅度内减轻处分,不意味着免于处分。
- 从轻或减轻处分,必须是主动交代、挽回损失、配合调查等具体行为。
- 加重处分,是指在处分幅度内加重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四、适用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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