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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时间:2026-04-03 05:58: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日起进行了修订,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一、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 坚持男女平等、计划生育与育龄妇女权益保障相结合
  3. 坚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二、主要措施

(一)鼓励生育

  1. 鼓励生育

    • 对二孩、三孩生育给予政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 产假、育儿假、托育服务等。
      • 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 对符合条件的夫妻给予奖励。
  2. 生育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夫妻,给予生育奖励金、补贴等。

(二)完善服务体系

  1. 加强妇幼保健服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产前检查、孕期保健、产后康复等服务。
  2. 推进托育服务

    •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3. 加强宣传教育

    •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生育意愿和健康意识。

(三)加强政策落实

  1. 严格执行计生政策

    • 依法落实“一孩、二孩、三孩”生育政策,确保政策落地。
  2.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

    • 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3. 加强部门协作

    • 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妇联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法律责任

  1.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 未依法办理生育、节育手续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法律追责。
  2. 鼓励举报和监督

    • 鼓励群众举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其他规定

  1. 政策过渡期

    • 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为政策过渡期,期间逐步调整政策,确保平稳过渡。
  2. 政策调整机制

    • 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适时修订本办法,确保政策与国家政策相衔接。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包括但不限于:

  • 年满16周岁的女性
  • 男性
  • 未满16周岁的女性(如需生育)

六、实施与监督

  1.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监督机制

    •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附则

  1.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日修订后施行。

参考资料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1〕10号)

如需了解具体政策细节或申请相关福利,建议咨询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最新政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