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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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废止法律:全国人大有权修改或废止法律,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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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不适当决定: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不适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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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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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的任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选举、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的选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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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全国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等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的表述,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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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与常务委员会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是其常设机构,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1/10至1/5组成,负责处理全国人大日常事务。全国人大和其常务委员会是上下级关系,全国人大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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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或撤销”的权限:全国人大有权对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进行修改或撤销,但这种权力是基于宪法规定,且需符合法定程序。
因此,正确的表述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或撤销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但这种权力是基于宪法赋予的监督和决策权,而非直接对常务委员会本身进行“改变或撤销”。
总结:
全国人大有权对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进行修改或撤销,但这一权力是宪法赋予的监督和决策权,而非直接对常务委员会本身的权力进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