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自1999年10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该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文(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未成年人享有宪法保障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五条 国家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救助、教育、保护等事务。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行为。
第七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第三章 未成年人的监护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实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行为。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第四章 未成年人的福利与救助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未成年人救助机构,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救助、保护、教育、培训等。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为未成年人提供福利、救助、保护等服务。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活动,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未成年人参加劳动,保护其劳动权益,培养其劳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第六章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限制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十九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
第二十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行为。
第七章 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救助、教育、保护等事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为未成年人提供福利、救助、保护等服务。
第八章 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
附:法律条文索引(部分)
| 条文 | 内容 |
|---|---|
| 第五条 | 国家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救助、教育、保护等事务。 |
| 第六条 |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 |
| 第七条 | 国家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
| 第八条 | 国家设立未成年人救助机构,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救助、保护、教育、培训等。 |
如需全文,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或通过法律数据库、政府网站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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