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问责对象是指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因失职、渎职、违反党纪政纪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需要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人员。党的问责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党的组织(包括党委、党委常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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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
- 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存在的问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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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委员
- 对党委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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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纪检组)及其委员
- 对纪委(纪检组)及其委员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
二、党的领导干部(包括正职、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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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
- 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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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书记、副书记
-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书记、副书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
三、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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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
- 对党委书记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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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对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
四、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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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 对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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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
- 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
问责方式
党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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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教育
- 对轻微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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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调整
- 对失职、渎职行为,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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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
- 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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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通报
- 对问责对象进行通报,形成震慑效应。
问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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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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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依纪: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执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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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惩处违纪行为,又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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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负责:根据责任划分,落实问责责任。
总结
党的问责对象是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目的是通过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和权威。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组织调整、纪律处分、问责通报等,体现了党纪严明、从严治党要求。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问责情形或程序,可参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