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中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186条、第1187条、第1188条等条款中,这些条款对营利法人的定义、设立、组织、管理、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以下是相关内容的概述:
一、营利法人的定义
《民法典》第1186条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法人。
说明: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相对,其设立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而非以公益为目的。营利法人包括公司、企业、合作社等。
二、营利法人的设立与组织
《民法典》第1187条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设立。
说明:
营利法人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等组织机构,以管理其经营活动。
三、营利法人的管理与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
营利法人应当依照其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利。
说明:
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包括对法人财产的管理、分配利润等。
四、营利法人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189条
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利。
说明:
营利法人的责任承担以营利为目的,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人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个人财产。
五、营利法人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1190条
营利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
营利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民事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与出资人个人财产分离。
六、营利法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186条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法人。
说明:
营利法人包括公司、企业、合作社等,其设立应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典》相关规定。
七、营利法人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1187条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设立。
说明:
营利法人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等组织机构,以管理其经营活动。
总结
《民法典》第1186条至第1189条对营利法人的定义、设立、组织、管理、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的详细解释,可进一步提供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