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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

时间:2026-04-01 17:1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中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186条、第1187条、第1188条等条款中,这些条款对营利法人的定义、设立、组织、管理、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以下是相关内容的概述:

一、营利法人的定义

《民法典》第1186条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法人。

说明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相对,其设立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而非以公益为目的。营利法人包括公司、企业、合作社等。

二、营利法人的设立与组织

《民法典》第1187条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设立。

说明
营利法人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等组织机构,以管理其经营活动。

三、营利法人的管理与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
营利法人应当依照其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利。

说明
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包括对法人财产的管理、分配利润等。

四、营利法人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189条
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利。

说明
营利法人的责任承担以营利为目的,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人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个人财产。

五、营利法人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1190条
营利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
营利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民事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与出资人个人财产分离。

六、营利法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186条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法人。

说明
营利法人包括公司、企业、合作社等,其设立应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典》相关规定。

七、营利法人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1187条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设立。

说明
营利法人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等组织机构,以管理其经营活动。

总结

《民法典》第1186条至第1189条对营利法人的定义、设立、组织、管理、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的详细解释,可进一步提供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