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是党内重要的纪律规范,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的行为,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类纪律。
第三条 党纪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四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坚持从严治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按照党章和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政治纪律
第五条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领导一切。
第六条 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第七条 严禁违反组织原则,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
第八条 严禁搞迷信活动,散布封建迷信思想。
第九条 严禁传播有害于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的言论,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章 组织纪律
第十条 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主义、本位主义、独断专行。
第十一条 严禁不执行党组织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严禁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搞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破坏党组织团结。
第十四条 严禁违反党章党规党纪,搞“潜规则”、搞“圈子文化”。
第四章 廉洁纪律
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十六条 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属、朋友或其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严禁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如股票交易、企业投资等。
第十九条 严禁违反规定收缴违纪所得,或者以各种形式变相收缴。
第五章 群众纪律
第二十条 严禁损害群众利益,克扣群众财物,侵占群众财产。
第二十一条 严禁对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严禁违反规定干涉群众事务,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严禁搞宗族派系、宗族势力,破坏基层政权建设。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禁违反工作程序,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虚假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款、公物,造成浪费。
第二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组织、参加、参与营利活动,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严禁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任职,或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冲突的活动。
第七章 生活纪律
第二十九条 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第三十条 严禁参加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组织,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婚丧嫁娶、乔迁等事宜,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二条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酒后驾驶、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党组织”包括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等。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全文,适用于党内纪律处分。)
如需了解具体条款的详细解释或适用情形,可进一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