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提高房屋使用效率、保障房屋安全和改善居住环境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
第四条 城市物业管理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企业化管理。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具备物业管理专业资质;
- 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服务质量;
-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 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 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 住宅小区的安保、消防管理;
- 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照明、电梯运行等;
- 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治安防范;
- 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 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和居民代表组成;
- 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代表和居民代表共同参加;
-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下列职责:
- 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制定业主公约和管理规约;
-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 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参与物业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等环节;
- 参与物业项目的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
- 参与业主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 服务质量保障;
- 服务期限;
- 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 争议的解决方式;
-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第五章 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定期检查;
- 业主满意度调查;
- 其他形式的监督。
第六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保证物业环境整洁、安全;
- 保证物业的消防安全;
- 保证物业的治安秩序;
- 保证物业的绿化、保洁、照明、电梯运行等;
- 保证物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依法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 遵守业主公约和管理规约;
-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管理规定;
- 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规定。
第八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如需全文PDF或电子版,可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www.mohurd.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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